上诉人青岛金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盛新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温燕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丽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嘉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丽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金丽人公司与嘉凯城公司签订《led电子屏冠名广告位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嘉凯城公司委托金丽人公司在青岛流亭机场进行led电子屏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三年,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广告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年,三年合计300万元。广告费每逾期付款一天,按逾期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嘉凯城公司无故前期终止合同,则按广告费总额的20%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丽人公司依约为嘉凯城公司发布广告,但嘉凯城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广告费,产生违约金443500元。2014年3月25日,嘉凯城公司致函金丽人公司,以其所属集团提出更高销售目标为由,要求于2014年4月15日起解除合同。嘉凯城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1、嘉凯城公司向金丽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600000元。2、嘉凯城公司向金丽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3500元。3、诉讼费由嘉凯城公司负担。
嘉...(本文书还有6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