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2014)肥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冀e×××××/冀e×××××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5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4年6月23日,原告驾驶该车在山西252省道娄烦县红崖子村路段,与王*俊驾驶的晋a×××××号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王*军的护栏树木受损、王*俊受伤,王*俊的医疗费为1609元,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2014年6月27日委托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晋a×××××号机动车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对车辆情况进行了勘查,经修理单位拆解并经该中心检验证实,于2014年8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晋a×××××号机动车损失59280元。山西愚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对王*军的树木护栏损失进行鉴定后,对树木护栏损失情况进行了了解...(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