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与上诉人安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的委托代理人俞*,上诉人天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余**在天祥公司开发的湖畔景苑售楼部选购房屋时,认购了天祥公司用于宣传销售案涉房屋户型图中标明为b型浪漫满屋两房两厅建筑面积约84.13㎡房屋一套。2013年4月4日,余**与天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向天祥公司购买湖畔景苑×层南×室房屋,建筑面积84.13㎡,每平方米6264.72元,总金额527050元。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附件三为装...(本文书还有7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