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小厂。从2011年至2013年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2011年供货16300元,货款没有支付;2012年共计供货82810元,给付20000元,剩余62810元未支付;2013年供货后欠货款7575元;共计欠货款866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拒不给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86685元及利息7693.3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被告陈*、崔**辩称,我们承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供货关系。但我们根本就不欠原告所说的数...(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