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吴*。
上诉人上海乘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原审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乘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神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1日,神州公司与乘隆公司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合同约定:神州公司授予乘隆公司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以赊销方式从神州公司采购货物。乘隆公司在事前经过与神州公司的沟通后,正式向神州公司提交采购订单,神州公司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乘隆公司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或其选定的货物承运人时,视为货物交付。乘隆公司未...(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