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权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艳(主审),审判员吴*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孙**原系沈阳煤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工程公司)职工。1999年11月15日,孙**在工地架设管道时摔伤,但没有进行工伤确认。2002年5月14日,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由煤气工程公司一次性将孙**的治疗费给予报销,并一次性支付给孙**15万元经济补偿金,其中,10万元是医疗补贴,5万元是工龄补贴(每年按1300元计算)。2005年,工龄补贴由每年1300元增加到每年1629元,煤气工程公司应为孙**补发...(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