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5年底,被告人孙*燕开办成立平顶山市湛南救灾扶贫储金会,其担任该会理事长即法人代表,其丈夫刘*涛(已判刑)任副会长。该会经营期间,被告人孙*燕违背该储金会的组织章程,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376535元,其中入储金会账目的有1253389元,未入储金会账目的有1123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被告人孙*燕的供述,证实在1995年12月份,经过民政局审批,被告人孙*燕在平顶山市南环路东段36号开办了“平顶山市湛南救灾扶贫储金会”,并担任该储金会法人代表,其丈夫刘*涛任副会长。到2000年2月份的时候,国家政策不允许再开办储金会了,而且此时,被告人开办的储金会已经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不开。其后,被告人孙*燕就在2000年3月份离开平顶山市到惠州市了。该储金会在营业期间,其业务范围同银行类似都是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方式,从中赚取利息的差价,但是该储金会存款利息比银行的高。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是储户自己去存的钱,一部分是熟...(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