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贺**、李**、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管**,被告贺**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4日5时55分,被告贺**驾驶另一被告李**所有的豫G******、豫GF008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黄县西环路与平安路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贺**负此事故之主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内黄县中医院,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脑震荡、头面部外伤、左眼外伤、结膜出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肢体外伤。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九千余元,原告的伤被评为十级伤残。自...(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