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天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兴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绿华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资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原告天兴公司提供胡某位于丹江口市丹江大道房产一套(面积83.47㎡)房权证号*******;计伯达位于丹江口市丹赵*52#房产一套(面积105.56㎡)**房权证号*******;天兴公司所有的鄂c******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李*所有的鄂c******中华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7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绿华公司150万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实际存款余额为2000元)。对原告天兴公司提供的担保人胡某、计某的房产各一套和天兴公司及李*的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各担保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