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军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利用赣c×××××货车用“加水过磅”的方式诈骗株冶集团铅锌矿货款21次,其中有16次铅精矿,合计重量110.63吨,经鉴定价格为1220367.7元,4次锌精矿,合计重量24.81吨,经鉴定价格为111273元,合计价格为1331640.7元。被告人邓**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份,利用赣c×××××货车用“加水过磅”的方式诈骗株冶集团铅锌矿货款18次,其中有14次铅精矿,合计重量86.3吨,经鉴定价格为946157.6元,4次锌精矿,合计重量20.11吨,经鉴定价格为90205.6元,合计价格为1036363.2元。被告人吴*从2014年1月份至2014年4月份,利用湘l×××××货车用“加水过磅”的方式诈骗株冶集团铅锌矿货款11次,其中有8次铅精矿,合计重量44.36吨,经鉴定价格为505463元,3次锌精矿,合计重量12.09吨,经鉴定价格为54163.2元,合计价格为559626.2元。被告人周*从2014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利用湘l×××××货车用“加...(本文书还有18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