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时至4时30分许,在濉溪县百善镇丁楼村大王*,被告人王**在家中通过监控发现一持刀、带头罩的男子攀爬院墙,并多次敲击院门,随电话联系其外甥邵*称家中遭贼。被告人邵*即携带铁锨到王**家院门前,发现院门前有人,遂用铁锨朝其头部拍打。男子逃跑后,王**手持抓钩与邵*追赶至本村姬庄北村中路上,该男子持刀反抗,王**与邵*对该男子殴打,致被打男子头面部、全身多处受伤。后得知被打之人系姜*。经濉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姜*伤后致头面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创痕长度达15.7厘米;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牙+2,32+冠折,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姜*申请补充鉴定,2015年4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伤后致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并后遗左眼××目,姜*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6月3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姜*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另查明:原告人姜*与被告人王**之妻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六七年。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向濉溪县公安局百善派出所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本文书还有4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