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25日16时左右,田**与其家人在冯*乡康庄村赵**家发生纠纷,后田**与赵**发生打架并将赵**手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赵**头部面部及右手指损伤均已达到轻微伤标准。封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田**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对本辖区发生的治安案件有权进行查处。本案被告认定原告...(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