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25日16时左右,马**同其岳父田**、丈哥田**、妻子田**、丈大伯田**等到冯*乡康庄村赵**家说事,后发生纠纷引起打斗,致赵**头部及其妻子张爱芳外伤,经法医鉴定,赵**头部面部及右手指损伤均已达到轻微伤标准,张爱芳之眼部损伤属轻微伤。封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马**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