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丽巴克·努尔哈孜诉被告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为共同被告,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丽巴克·努尔哈孜及委托代理人祁**、被告陶**及委托代理人康**、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丽巴克·努尔哈孜诉称,2004年11月,我与被告王**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其尔根牧业队的草料地20亩承包给被告王**耕种,承包期限至2010年止。2006年被告王**将该土地交由被告陶**经营,合同期满后,被告陶**继续占用该土地,没有向原告交纳任何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20亩草料地...(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