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陶**、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祁**、被告陶**及委托代理人康**、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管理委员会诉称,2004年和2005年,王**分别与古丽巴克.努尔哈孜、巴合提巴依.塔加、莫哈麦提签订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由王**承包三人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其尔根牧业队的草料地120亩,承包期限到2010年止,合同期间...(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