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被告杨**以发展果树业和养殖业为由,向原告及镇政府打报告申请用地,原告经镇政府批准后,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申请报告明确的四至内(现为180余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用于发展果树和养殖业。合同期限50年,每年承包费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当时的要求发展林果业及用于养殖,而是在种植了少部分树木后,绝大部分土地开荒用于耕种。同时被告应该从2000年起就应当缴纳承包费,但被告2013年才将拖欠了十三年的承包费交清。被告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致使合同目的至今不能实现,并延迟交付承包费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199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被告返还合同项下的土地;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