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克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方委托代理人董**、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15年6月21日3时1分,原告驾驶皖l×××××号**轮摩托车在泗县“泗洲大道”南关烟草门前,与被告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被告均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泗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7月8日出院,出院遗嘱休息4个月,半年后取内固定。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锁骨骨折等。该事故由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438元(保留后续治疗等费用诉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卢*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2、泗县人民医院出院证2份、...(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