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128元,购房总价为712564元。原告在验房时,发现诉争房屋入户门与相邻房屋入户门之间距离过近,同时开启时出现严重重叠,相互碰撞;通道宽度过窄,相邻房屋入户门打开时,诉争房屋业主无法通过过道。诉争房屋入户门及过道存在严重的设计瑕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使用与通行,危及人身安全,存在灾难发生时无法及时逃生的安全隐患。被告交付的房屋入户门及过道设计不符合相关的规范,也违反合同中对商品房质量的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价款...(本文书还有3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