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王**、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纪**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赵*燕、人民陪审员尹兵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建北村居委会的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价款为壹拾陆万元整,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原告承担过户费用,双方不得违约。买卖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