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孙**、秦*、安徽速达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查**,被告孙**,被告安徽速达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我系安徽速达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机械维修业务,担任维修部门负责人。2014年1月17日晚,我和孙**及另外三个工友在公司加班,结束时已是晚上12点左右。当时身上很脏,孙**驾驶秦*的小轿车,载我们四人到铜陵洗澡,洗澡结束后,孙**驾车载我们回去,在铜陵市铜都大道美食城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我受伤。后我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另...(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