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简称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毅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城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诉称:2011年4月9日,原告驾驶皖h******号车沿行驶至菱湖南路牌坊路口时,与殷飞驾驶的皖h******号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殷飞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经交警部门协调,原告依法赔偿殷飞的各项损失29000元。原告车**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因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请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就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殷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