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简称安庆平安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毅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05年9月27日,刘**与安庆平安公司签订了平安鸿祥两全保险,保号为p25080*****97047,受益人为刘**,刘**连续交纳了三年保费22008.53元。2008年7月,刘**患上了尿毒症,现诉请解除本合同,要求安庆平安公司依约退还保单现金价值5823元。
刘**就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户籍证明、人身保险合同一份、(2010)迎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保险费收费凭证。
安庆平安公司辩称: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刘**保险单现金价值5823元。...(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