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5年1月20日,李*驾驶桂d******号轻型号仓栅式货车,从郁南往云安方向行驶,12时20分行至云浮市云安区s368线35km+700m处,失控驶过左路面与迎面驶来由罗**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严重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云安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云安区人民医院急救并转院到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23日,合计91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建议全休叁个月,加强营养,术后约18-24月后返院拆除左股骨内固定,费用壹万元。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委托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评残,经法医检查,评定其左股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为十级,营养期100日,护理期100日,左股骨内固定取出费用约10000元。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就其损失...(本文书还有5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