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告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在讷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日生育一女苏xx。由于被告婚后经常与其所谓的朋友厮混,既不操持家务,也不出去工作,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尤其是在原告生育苏xx之后,被告既不对原告的生活给予照顾,也不对该家庭提供任何的经济支持,在原告有不满情绪时,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苏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被告承担共同债务20,000.00元。
被告苏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孩子**期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给付抚养费;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外债;结婚和生孩子接了一些礼金...(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