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从2012年开始利用自己的儿马子(公*的意思)经营配种,原告多次在被告处给自己的马配种。2014年7月7日原告牵自己的两匹骒马(母马)又到被告家**,在配种过程中被告的儿马子(公*)失去控制直奔牵着另一匹马的原告,原告被托倒后又被被告的儿马子踢到右眼,原告受伤后在巴林左旗旗医院检查处置后,医院告知需马上转院治疗,原告连夜转至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27日,被诊断右眼眼球破裂,右眼结膜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直肌损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左眼陈*性下泪小管离断、双眼框内壁骨折。原告花费医疗费21346.29元,后续花费采集辅助器具8000元。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7567.78元、护理费5454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1080元、误工费8692元、交通费3327元、住宿费855元、伤残赔偿金68768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200元、鉴定检测费175.60元、合计人民币130199.3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所述情节经不起推敲,原告所述事实纯系原告为了讹诈被告的谎言。事实是2014年7月7日下午2点多村里下了阵急雨,道上形成了很大的积水坑。下午5点多将大骒马(母马)拴在电线杆上,被告正牵着自己的小儿马去配种的过程中穿着水靴跑到水坑溅起了水花导致马受惊,原告的手缠在马钢绳上...(本文书还有6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