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刘**,女,1958年11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杭**(又名杭颖慧),女,1984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之女。
被上诉人杭**,男,1986年12月**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刘**、杭**、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杭**、杭**于2009年4月29日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辉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刘**、杭**、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辉县市...(本文书还有2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