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五一村委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民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月5日,原告毕**与被告五一村委会签订了《草原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五一村的一处草原承包给原告,范围是渔亮子道南至西湖坝交界,西至渔场。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费每年1000元。2012年6月15日,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程序违法以及显失公平,向被告送达解除草原承包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杜蒙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认为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毕**签订的《草原租赁合同书》,是在没有经过五一村“两委...(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