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门玉英与被告邱**、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邱**、被告邱**和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6月15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7月7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门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邱**、被告邱**和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邱**的母亲,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刘*有住宅1处及两亩耕地。2012年,原告所在村庄的房屋及承包地均被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征收,原告的住宅及承包地也被征收,因当时原告无身份证,无法办理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就委托其长子邱**及儿媳曹**办理,两被告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协议,领取了协议约定的属于原告的搬迁补助费800元**房屋差价款427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782元、征地补偿款78000元,60平方安置房也被记在曹**名下。另外原告享有的房屋搬迁奖金10000元、废地钱8000元也被被告领取。原告已80岁高龄,没有任何收入,生活困难,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连**原告的补偿款也不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78000元、搬迁补助费800元**房屋差价款427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782元**房屋搬迁奖金10000元、废地款8000元合计102860元;...(本文书还有6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