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潘**、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4年5月30日17时10分,被告潘**驾驶皖h******号重型货车在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与兴业路交叉口处行驶时,与骑皖h******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杨*南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构成十级伤残。皖h******号重型货车为被告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