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原告谢**将其位于轮台县哈尔巴克乡6大队4小队的果园地120亩承包给了被告董**,签订了《土地承包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被告除种植棉花外,在五年期间把该果园香梨树负责补全补齐,树体剪、修、拉、嫁按有状成形,西、北两边防风树成林。”签订合同后被告董**在果园香梨中间种植棉花,被告只顾种植棉花,对梨棵不尽职管理,造成梨树大面积死亡,经申请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梨树腐烂病及虫害没有得到及时控制、防治而死亡,香梨树死亡造成损失253920元”。原告120亩香梨树基本上死亡了只好挖除,被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现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香梨树死亡损失253920元;2、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8000元;...(本文书还有4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