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支岩岩在驾车与和平路快车道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后,掉头向西逃逸。支岩岩逃逸至涡阳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南侧时,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李**后又继续向南逃逸。
被告人支岩岩沿涡阳路逃逸至古兰斋饭店南侧路段时,先后撞倒同向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的邢**、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邢某甲及步行的李*丁、单*、任**等被害人,并在被害人任**趴在汽车前盖上、邢某甲的电瓶车拖挂在汽车底盘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向南逃逸。被害人任**在肇事车辆与沿途交通指示杆发生碰撞后滑落地下。支岩岩经人民路与涡阳路的交叉口向西驶入人民路之后,又向南驶入汤王*道,并将汽车底盘挂带的电瓶车甩落在人民路与涡阳路的交叉口西侧。驾车逃逸至文帝西路洪庄其客户房某家,将所驾车辆停放在房某家门前后继续逃逸。被害人任**当场死亡,单*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午,被告人支岩岩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支岩岩酒后危险驾驶,并在肇事后无视公共安全,驾车任意冲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任**、任某乙当庭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伤情鉴定等证...(本文书还有5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