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陈**系株洲县仙井乡黄霞村村民,自2007年开始租住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水社区竹山散户程桂祥房屋。陈**与其兄陈*实共同赡养其母晏正华,与其妻子共同抚养其子陈*勃。
2014年8月24日,陈**根据被告周*的安排在株冶厂区进行搬运作业,因作业场地泥泞湿滑不慎脚滑摔跤。事后陈**被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北雅医院、湖南省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共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1958.8元,该笔医疗费已由周*垫付。2015年2月5日,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以(2015)株枫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伤情构成玖级伤残,伤休时间为5个月,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
另查明:陈**为周*工作2天,其...(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