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洲公司)、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桔洲公司、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1年6月13日,被告周**向原告王**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王**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是实,借期一个月,借款人:周**,2011.6.13号”在该借条上还书写了“农村信用社北山、周**、622169-020103027-6401、158****8988”的字样。同日,原告向被告周**支付了现金60000元...(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