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以下简称龙镇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诉称:原告于1990年参加工作,后*被告公费委托在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代培,毕业后在被告单位从*统计工作十余年。2006年3月“双考”转岗,因“双考”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并得到被告单位主管领导允诺。2006年4月至2009年5月在被告第二管理区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第三居民组)从*协助核算员工作,并于2009年6月重新调岗任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生物有机肥厂(以下简称有机肥厂)项目核算员,隶属于被告所属生产科管理。2011年因项目停工,2012年5月起,被告即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因被告实行考勤制,生物有机肥项目无人管理,没有为原告...(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