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签订no.y*******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140元,购房总价为843206元。原告在验收交接房屋时发现,诉争房屋外开入户门与相邻910号房屋外开入户门之间距离过近,同时开启时出现严重重叠,相互碰撞;通道宽度过窄,相邻房屋入户门打开时,诉争房屋业主无法通过过道。诉争房屋入户门及过道存在严重的设计瑕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使用与通行,危及人身安全,存在灾难发生时无法及时逃生的安全隐患。诉争房屋入户门及过道设计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违反合同中对商品房质量的保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房屋价款184...(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