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诉王**、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孟**原审诉请:请求依法撤销(2013)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孟**的委托代理人雷**,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6年孟**因家庭成员无房居住为由,向鲁山县鲁阳镇六街四组申请宅基地一块。经批准后,孟**于2002年组织建房,当时的家庭成员有孟**及其长子王*某、次子王**、三子王*宝,共四人。其中孟**出资10000余元,王*某出资3000余元,王**出资10000余元,孟**借其弟弟15000元。王*宝当时年龄小,没有出资。2003年建成了四间平房。2006年11月24日,王**与周**登记结婚,居住在该平房的西头两间内,2007年6月生育女儿王*某,2008年4月生育儿子王*某。2011年2月24日王**与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本文书还有3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