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王×1、王×2、王×3、王×4不服,上诉至本院称:1、巴×与王×1结婚时间短,翻建房屋时巴×正在怀孕期间,对翻建房屋出力小,原审法院认定巴×占有共建房屋六分之一份额,违背事实,显失公平,最多应考虑十分之一份额。2、原判将王×1使用的房屋判给王×5、巴×使用,没有依据。由于二人户口不在此地,且二人不享有区位补偿款。利用区位补偿款购买的安置房,巴×母女不应享有使用权。3、在原审判决后,王×1、王×2、王×3、王×4拿到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上的名字均是王×3,说明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王×3,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巴×、王×5不享有北京市大兴区×××**号楼房的使用权;王×1、王×2、王×3、王×4给付巴×、王×5拆迁补偿款100360元;二审诉讼费由巴×、王×5负担。巴×、王×5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王×3、王×4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长子王×1,次子王×2。巴×与王×1...(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