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戈**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4日,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江市长江路西津渡公交站台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被告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权*,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11474元。
被告辩称: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应...(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