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陈**、邹**、骆**(以下简称“李**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东莞区办事处”)不履行乡镇政府管理行政监督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5日,李**等四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东城区办事处未责令东城新飞鹅小洞花园村民小组依法进行村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搬迁补偿)及其使用情况村务信息公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东城区办事处依法履行责令东城新飞鹅小洞花园村民小组进行村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搬迁补偿)及其使用情况村务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东城区办事处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6日,李**等四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向东城区办事处邮寄了《申请书》及相关委托材料,该《申请书》载明,东城新飞鹅小洞花园村民369名村民申请东城区办事处责令东城新飞鹅小洞花园村民小组依法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搬迁补偿)及其使用情况村务信息公开,其中李**等四人为该369名村民的代表人。因东城区办事处未针对上述《申请书》作出回复,李**等四人提起了本次诉讼。
本案中,李**等四人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东城区办事处责令东城新飞鹅小洞花园村民小组依法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搬迁补偿)及其使用情况村务信息公开,但李**等四人在起诉状中列东莞市东城区新飞鹅小洞居民小...(本文书还有5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