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吴*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石巍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原告的房屋及设施实施征收。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系以公益事业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程序不当,违反了《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第1号)复印件;4、原告艾**的房产证...(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