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汉族。
被上诉人马**、马**、马**法定代理人王**,系三被上诉人母亲。
上诉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李**、王**、马**、马**、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3月14日7时10分许,马**之子马洪太驾驶蓝色送奶车进入庆源公司;7时30分许,在庆源公司2号库内,由于马洪太驾驶的车辆制动操作不当,在马洪太下车后出现滑行,将其挤在前车之间并致其死亡。当日,马洪太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并同意火化。事发后,...(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