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洲公司)、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舒家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武、人民陪审员易新能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喻*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桔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周**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桔洲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和项目负责人周**在株洲找到原告要求借款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借款1000000元给被告桔洲公司使用三年,并于同日向被告周**支付现金60000元,次日汇款940000元给被告周**个人帐户,被告周**、周**向原告出具了借1000000元的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原告即向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要求推迟还款。被告周**还向原告出具了2014年10月份由其个人还清欠款本息的担保承诺书,原告仅同意其个人担保还款,但不同意延期还款的请求和承诺,要求三被告立即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三被告拖欠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