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贺*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丽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行奇、蒙晓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连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桂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6日,原告邹*(乙方)与被告桂东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定向优惠销售协议》,约定桂东公司将贺*桂东·汇豪国际城的商品房定向销售给原告,协议约定:如不能按期交房,逾期超过90日以内自上述约定的交付时间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至逾期180日内,自上述约定的交付时间的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本文书还有3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