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刘**、武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武陟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豫11/00323号大型轮式拖拉机的所有人。2010年12月4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谢*某驾驶车辆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颍县境内金仝路口时,与被告刘**驾驶的豫H******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豫11/00323号大型轮式拖拉机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豫H******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武陟保险公...(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