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丽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高**、常*、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1月6日,原告在博乐市运顺塑料制品加工厂生产作业时被飞溅的塑料崩伤右眼并入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经医院诊断原告右眼球穿通伤,右眼角巩膜裂伤,2015年4月经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54.38元、交通费1930元、护理费8193.6元(136.56元/天×60天)、误工费24580.8元(136.56元/天×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25元/天×18天)、后续治疗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52452元(8742元×20年×30%)、鉴定费2500元,以上合计122980.78元。
被告李**辩称,对原告受雇于被告及残疾赔偿金无异议,交通费认可500元,鉴定费认可7...(本文书还有3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