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恒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馨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书记员阿拉依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恒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6年9月4日,因被告恒源公司向徐*借款1200000元需偿付利息,原告作为被告恒源公司股东之一,便用个人存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徐*支付利息150000元,该利息一直在恒源公司账目上挂账,但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垫付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5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其与徐*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双方...(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