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道.朱*加尼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谭**、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12日13时35分,被告谭**驾驶新e-81629号小型客车,沿博乐市锦绣a区南门建国路左转弯时,因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原告张**骑的自行车碰撞肇事,造成原告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乐市交警大队作出了第65272*****00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8480.70元,其余部分尚未支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