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丽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12年购买博乐市南城区宏博兴城**号楼**室复式楼,由于房屋未装修,原告一直未居住,分地下室时原告将分配给原告的地下室放置了几块木板,2014年11月中旬,原告发现分配给原告的地下室被他人将插销砸坏占用***小区物业核实属于非法行为,2014年11月25日下午18时,原告找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机关解决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地下室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1000元。
被告马**辩称被告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被告使用的地下室是开发商赠送给被告的,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在搬入地下室时,其门牌号标注也是**室,其配电也是属于**室,被告使用地下室时,该地下室未上锁也没有堆放其他物品。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