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巩义市华威工业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理人张**,被告巩义市华威工业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1997年8月,原告投资120万元开办巩义市华威工业陶*有限公司,1998年10月,原告同被告协商,由原告退出该公司的经营,所投资金120万元定于同年12底还清,利率按2分5厘,因该款未予归还,2003年6月28日,被告同意将公司资产折抵原告借款120万元,双方并签订协议1份。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导致原告长期遭受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从1999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5厘向原告计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巩义市华威工业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原告所诉120万元的借款并不存在,双方不存在借...(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