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范**以腾冲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兴果品公司)购买鲜果原材料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为名,虚构融资项目,通过金鼎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元,在范**、李**等人具体操作下,在金鼎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德顺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6年3月7日,尚正舒等193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金鼎专户,之后汇入范**指定的郭**、吴*、李**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元,支付利息1,929,751.68元,本息合计16,929,75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融资相关材料。
2.融资借款合同及借据等。证实尚正舒等193人向项目投资,约定的资金用途、利息期限、借款担保、借款监管等相关情况。
3.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证实融资的金*、资金流转及归还本息等情况,与鉴定意见基本一致。
4.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钏永杏(公司财务)证言。证实对元兴果品公司进行勘查的情况。
5.李**、范**、李**、吴*、刘**、官维清、杨**、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范**借用元兴果品公司资质融资。金鼎公司李**等人出具融资材料审批项目上线,向不特定公众宣传保本付息等违规操作融资。李**、吴*帮助流转资金。
6.证人证言。(1)元兴果品公司方证人。郭**(公司法*)证实其妻施某2的弟弟施某1说范**要找公司融资。其和施某2跟官维清签过几份协议,当时李**也在。有零散资金打入公司基本账户才知道金鼎公司向社会融资,李**解释是合法的。其出于帮朋友忙同意使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融资。元兴果品公司没有用过融资款。施某2、施某1的证言与之印证。(2)徐丽珍证实提交元兴果品的资料给官维清和杨**。杨*萍证实按施某1安*持郭**农行卡到银行取现转存。(3)郝*证实办卡借给李**使用。田荣耀证实按吴*要求办理银行卡交吴*使用。李**证实名下账户让任职的昕成小贷公司使用过,元兴果品融资款300万进入名下账户一般是取现后存入刘*2兰账户或交李**处理。吴*、张*证实按吴*要求使用个人账户流转过元兴果品融资款。马文芹证实吴*向恒益小贷借款1000万元,结合马文芹提供的付息凭证,元兴果品融资款从张*或...(本文书还有37443字未显示)